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他还是个孩子”不再是“挡箭牌”!
12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
将不再刑事“免责”
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孩子”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刑法室主任王爱立
就相关热点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关于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立法,终于迈出了关键一步。修订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下何种罪行,都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而由这一“免罪金牌”引发的争议也从未止息。
支持者认为,加以宽宥的刑事立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符合国际刑事立法潮流,而反对者则拿出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例予以反驳。
如今,随着最新刑法修正案表决通过,立法机关一锤定音,以个别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新模式,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更好平衡。
个别调整最低刑责年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改革开放40余年来,物质生活明显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成熟度也有了显著变化,因此有必要反映到刑事立法中。
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就呈现持续上升趋势。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高企不下。比如,前段时间接连曝光的“12岁男孩弑母被无罪释放”“13岁男孩强暴女孩获释后再杀人”等典型案例,既是对法治正义的亵渎,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威胁。
立法对最低刑责年龄做出个别调整,意味着严重犯罪的“小恶魔”,不再游离于刑罚制裁之外。
调整最低刑责年龄,还体现了严谨慎重。立法破冰的同时,专门给这把刑罚利剑上了“四把保险锁”:限定主体,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列入“规制”范围;限定罪名,必须是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种严重罪行;限定后果,必须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限定程序,明确“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通过强化监督“保底”手段,防止追究刑责扩大化,进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本次刑法修正案,回应了人们对朴素正义的期待。此后,已满12周岁而不满14周岁的人,不被追求刑事责任的“待遇”随即被取消,年龄不再是他们的“护身符”。“他还只是个孩子”瞬间变成“他不再是个孩子”,“他”需要独自面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立法者意图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行为,但惩罚从来都不是目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从成因上看,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可能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重因素影响的结果。预防和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一起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管理、法治教育和社会引导。
在同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进行分级管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的干预,以及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矫治等,也正是对降低刑事年龄的积极呼应。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不断完善矫正。预防和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让未成年人认识法律、守住底线、茁壮成长。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近些年频发的一些低龄少年恶性案件来看,这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因素,而家庭教育无论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那么,在家庭教育当中,家长该如何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呢?
溺爱和打骂的教养方式,很容易助推孩子形成犯罪倾向。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有过失或出现违法现象时,可带孩子参观法制教育展览,参加公判大会,并耐心予以讲解。针对内容与孩子一起讨论有关法律知识及法律问题,总之要用平等、民主方式解决问题。
有规则,才有自由
针对此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您有什么看法
欢迎留言分享
根据央视新闻、山东教育电视台、新京报评论、红星评论等综合整理
赠书丨什么?再错过,你和孩子就没这样的机会了!
2020,你让它快滚?还是?
唯成绩论?在她这儿行不通!
版权声明:本公众号原创稿件欢迎大家转载,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河南教师”。本公众号转载的其他稿件,版权归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作者看到,欢迎联系我们,我们会在后续转载文章中声明。谢谢!
有规则,才有自由